心存侥幸私藏气枪、自制铅弹,湘潭一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
2026-08-24 16:17:2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伏志勇 | 作者: | 点击量:5176         

不少人以为,气枪、铅弹只要藏得隐蔽、不对外声张,就能做到“神不知鬼不觉”。殊不知,私自持有、制作枪支弹药,早已触碰法律红线。近日,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,抓获违法行为人郭某,当场依法收缴气枪1支、铅弹73枚。

日前,雨湖分局刑侦大队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,辖区居民郭某涉嫌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弹药。掌握相关线索后,刑侦大队联合先锋派出所迅速开展核查,办案民警在郭某家中,当场查获气枪1支、铅弹73枚。

经警方调查核实,涉案气枪系郭某通过朋友渠道获取,相关涉案线索已另案处理。郭某明知自身不具备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资质,却依旧心存侥幸,私自留存持有气枪。为规避监管、实现弹药“自给自足”,还私自购买铅弹模具与铅丝,在家中自行制作铅弹,涉嫌违法。

目前,违法行为人郭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,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法律链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八条: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: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警方提醒

非法持有、私藏、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,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。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,更不要误以为私下藏匿、无人知晓就不会被追责。枪支弹药属于高危管制物品,私自留存、制作极易滋生安全隐患,一旦触碰法律红线,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从严惩处。发现涉枪涉爆线索,请及时拨打 110 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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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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